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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被冻结不影响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天津凯盛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诉南京君汇创岳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天津凯盛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诉南京君汇创岳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案号】(2013)滨民初字第1791号;(2014)二中民二终字第302号


  【案情】


  原告:天津凯盛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公司)。


  被告:南京君汇创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汇公司)。


  被告:天津物资招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


  2013年5月30日,君汇公司分别开具票号为0010006220123032和0010006220123041的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均为君汇公司,收款人均为物资公司,汇票到期日均为2013年11月30日。出票人签章、承兑人签章均为“南京君汇创岳贸易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路中坤印”。其中,票号为0010006220123032的商业承兑汇票出票金额为200万元,背书顺序依次为:被告物资公司、案外人天津市润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源公司)、案外人北京市通州区东方红胶带厂(以下简称东方红胶带厂)、案外人临港公司、原告凯盛公司。票号为0010006220123041的商业承兑汇票出票金额为50万元,背书顺序依次为:被告物资公司、案外人润源公司、案外人临港公司、原告凯盛公司。汇票到期后,原告委托其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浦欣支行向付款人君汇公司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高淳城东分理处提示付款,农行高淳城东分


  理处未向原告付款,并向原告转交了被告君汇公司出具的止付申请函。该止付申请函载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淳溪支行:根据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的通知,我单位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由于已涉及他人经济诈骗案件,我单位同意对以下票据采取到期止付方式,故请求贵行协助我单位对涉案票据进行到期止付,涉案票据共49份,合计金额肆仟肆佰贰拾玖万叁仟陆佰元整,详见以下清单。”需要协助止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明细表中,序号2载明的出票日期2013年5月30日、到期日2013年11月30日、票号0010006220123032、金额2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和序号9载明的出票日期2013年5月30日、到期日2013年11月30日、票号0010006220123041、金额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为本案所涉汇票。


  另查,2013年11月21日,天津市公安局向案外人润源公司出具立案告知书,告知东方红胶带厂刘某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法立案侦查。2013年11月26日,天津市公安局向中国农业银行高淳城东分理处送达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要求冻结被告君汇公司(账号124101040005115)开具的包括本案所涉票据在内的49张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共计4429.36万元。


  2013年12月17日,原告凯盛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汇票金额250万元以及该款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君汇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涉诉汇票已被天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查封导致我公司无法承兑汇票,申请中止审理。


  被告物资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因如下:1.天津市公安局已在(2013)第3014案件中将涉案汇票冻结,本案应中止审理。2.本案遗漏当事人,应当追加润源公司、临港公司、东方红胶带厂作为案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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