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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承兑人就提示付款申请一直未作应答或签收后却一直不兑付票据款的行为构成事实上的拒绝付款

————瑞安市东方标准件厂诉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承兑人虽对持票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瑞安市东方标准件厂诉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四条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案件索引】
  一审: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17829号(2020年2月6日)
  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终3327号(2020年6月17日)
  【基本案情】
  原告瑞安市东方标准件厂诉称:其经合法背书受让票据,金额为32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为重庆力帆汽车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承兑人为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出票日为2018年9月29日,到期日为2019年3月29日。2019年3月25日,经提示付款,案涉票据款至今未获兑付。根据《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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