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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倒卖进口钢材免税证明,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郑某某倒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构成非法经营罪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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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郑某某倒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构成非法经营罪案


  〔案情〕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厦门市英纳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晋江市安海镇前埔村郑厝二里85号,家住厦门市仙岳路仙阁里155号302室。2000年1月12日被逮捕。
  1997年至1998年间,被告人郑某某通过自行收集或他人介绍等方式在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晋江市、石狮市等地收集三资企业进口钢材《征免税证明》的申请材料,并以企业的名义委托泉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安海服务公司(以下称安海服务公司)向泉州、石狮海关申办《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先后取得泉州、石狮海关签发的三资企业《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131份。被告人郑某某将其中66家三资企业83份共计免税钢材指标27438.5吨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倒卖给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贸公司)原材料部,从国贸公司原材料部领取倒卖免税钢材指标款共计人民币7871410元。
  另查明,安海服务公司向被告人郑某某收取办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每份500元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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