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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从网上下载的淫秽视频文件制作成光盘进行贩卖的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甄某某等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裁判规则

  淫秽视频文件属于....(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甄某等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法刑初字第2181号判决书。
  2.案由:复制淫秽物品牟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郝胡兰。
  被告人:甄某。因涉嫌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4年12月14日被羁押,2005年1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高宝来,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4年12月14日被羁押,2005年1月13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游涛;陪审员:韩棋、韩玉魁。
  6.审结时间:2005年10月24日。
  (二)诉辩主张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4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甄某、杨某(二人系男女朋友关系)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育新花园小区66楼1503号房间内,由甄某复制用于牟利的淫秽视频文件和淫秽光盘,并在杨某明知甄某复印淫秽物品的情况下,将其中一部分交由杨某进行贩卖从中牟利。二被告人于2004年12月14日在家中被抓获。从被告人甄某、杨某住处起获电脑3台,其中甄某使用的电脑中存有视频文件格式的电影478部,杨某使用的电脑中存有淫秽视频图片158张。经北京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为淫秽物品。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甄某、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甄某、杨某定罪量刑。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甄某、杨某对指控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甄某的辩护人认为:控方指控事实中关于复制视频文件和光盘具体数量不清,复制方法和设备不明,现有证据仅能证明甄某复制并贩卖了3张淫秽光盘,没有达到追诉标准,而存放在电脑中的视频文件和图片,未经物化并固定在某种载体上,故不能认定其已实施了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
  (三)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甄某在163网站上申请了一个网址为LEG363.7i24.COM的相册(用户名是LADY2004—2008,密码是666666),在相册内存放大量淫秽电影或图片的视频文件,并以车标图片加以掩饰。知道网址的人或知道相册用户名和密码的人均可进入相册观看。被告人甄某伙同杨某通过网上聊天,或通过在网上销售丝袜等货物建立联系的途径,告知一些顾客可以通过上述网址选购光盘。2004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甄某在海淀区西三旗育新花园小区66楼1503号房间,从“情色六月天”等网站下载大量淫秽电影或图片存放在电脑中,并根据客户的要求刻录制作成光盘进行销售,被告人杨某在销售丝袜的同时也帮助销售部分淫秽光盘。后经群众举报,二被告人于2004年12月14日在家中被抓获,公安机关同时起获_电脑3台,其中甄某使用的电脑中存有视频文件格式的电影478部,公安机关还从LEG363.7i24.COM网址上下载有视频图片158张。经北京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为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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