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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互联网环境下淫秽作品真实传播量,不宜将淫秽作品各个部分的点击数简单累加数量作为量刑依据

————XXX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裁判规则

  对互联网环境下传....(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XXX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37号
  [2018年9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总第449次)会议通过]

  关键词淫秽作品 整体 实际被点击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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