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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应当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范围内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苗某某诉天津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判定物业管理公司....(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苗某某诉天津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案情】
  原告:苗某某。
  被告:天津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05年2月3日,业主苗某某发现家中被盗,笔记本电脑、手表、首饰以及高档服装和部分现金遭窃,共计价值100余万元。苗某某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至今没有侦破。苗某某就家中失窃一事,将负责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天津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告苗某某诉称:被告收取了原告的物业费,就应当保障业主在公寓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被告没有尽到职责,保安制度不健全,没有聘请专业的保安人员,监控不到位,并且,失窃时几个保安正在睡觉,致使原告家中被盗。被告的过失行为与失窃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给予赔偿,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80%计8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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