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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管理人对高速公路行驶车辆有安全保障义务

————张某某诉天津顺通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单方交通意外事故....(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某诉天津顺通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管理人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08)静民初字第3572号(2009年2月12日)。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四终字第508号(2009年5月14日)。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某。
  被告(上诉人):天津顺通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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