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让与担保权人不享有取回权,但取得别除权

————临海市工艺服装绣品厂破产清算组诉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让与房屋产权担保债务逾期未履行返还房产权案

裁判规则

  在设定人破产的情....(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临海市工艺服装绣品厂破产清算组诉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让与房屋产权担保债务逾期未履行返还房产权案
  【案情】
  原告:临海市工艺服装绣品厂破产清算组。
  被告: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临海市工艺服装绣品厂(以下简称绣品厂)与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于1989年签订了二份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四建公司承建绣品厂的综合楼及宿舍(座落于临海市区环城东路276号,现为鹿城路254号)。同时双方约定,如绣品厂未按约付款,拖欠部分工程款每月按二分五厘计算利息。该工程由四建公司三工处完成施工后,由于绣品厂拖欠工程款,双方于1992年12月20日签订了“欠款抵押协议”,载明:一、工程欠款总计人民币359985.93元;二、所欠工程款利息经双方协商由绣品厂支付10万元;三、绣品厂将四建公司所建的综合大楼底层1 98平方米和宿舍、食堂底层250平方米抵押给四建公司,并将房屋产权登记给四建公司;……五、绣品厂在三年内将全部欠款一次性付给四建公司,四建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将房屋登记卡、产权一并还给绣品厂;六、绣品厂如果三年内无法归还工程款,愿人民法院案侧选将房屋产权永属四建公司所有,绣品厂所欠工程款不另向四建公司找补。同年12月24日,该“欠款抵押协议”经临海市公证处公证。1993年1月1日,四建公司与绣品厂签订了二份租房协议:将上述房屋租给绣品厂,每年租金6万元。1993年9月日,四是公司三工处作为产权人领取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协议签订之后,绣品厂既未偿付欠款,又未支付租金。1996年9月2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宣告绣品厂破产。该厂清算组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将抵押房屋直接转入自己名下有悖于法律规定,该欠款抵押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系无效协议,要求返还房屋产权。
  被告答辩称:“欠款抵押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签订,且是原告方主动提出将房屋抵押给被告,协议合法有效。原绣品厂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不付工程款,按协议约定,房产权应属被告所有原告主张返还房屋产权无法律依据,且本案发生在担保法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