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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于有争议的涉案房屋不动产所有权及购房资格未能尽到证明义务的,不能主张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且具有买房资格

————卡梅伦·詹姆斯·米勒诉郑某某、海南金港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规则

  所有权确认纠纷中....(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卡梅伦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卡梅伦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卡梅伦与郑某某签订的《海口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时,虽然郑某某还未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但已经与开发商金港公司签订了网签合同并付清了全部房款,开发商也已将涉案房屋交付给郑某某,此时郑某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郑某某将涉案房屋转售给卡梅伦的行为合法有效。此后卡梅伦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郑某某在收到房款后应当配合卡梅伦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全部手续,但郑某某一直怠于行使合同义务,拒绝配合卡梅伦办理物权变更登记手续。故卡梅伦起诉郑某某、金港公司要求配合办理涉案房屋物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无不当。其次,涉案房屋并非无法办理产权证。该房屋已经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且该小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取得房产证。涉案房屋一直未办理产权证的原因系金港公司只同意将产权证办理在郑某某名下,而郑某某又不配合办理,所以至今未办理产权证。二、在卡梅伦与郑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付清全部房款后,郑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全部权利义务已经转移给卡梅伦。郑某某在收到全部房款后,是否办理产权证对其利益已经没有任何影响,所以卡梅伦多次要求其配合办理变更手续都被郑某某拒绝,同时又不将房产证办理至郑某某自己名下,一直拖延至今。如法院认定涉案房屋需先办理产权证至郑某某名下后,卡梅伦才能向郑某某主张权利,将使卡梅伦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金港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某某未作答辩。

  卡梅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位于临高县博厚镇金牌疏港大道衍宏·海港小镇32号楼1806室的房屋所有权归卡梅伦所有;2.判令郑某某、金港公司配合卡梅伦将位于临高县博厚镇金牌疏港大道衍宏·海港小镇32号楼1806室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到卡梅伦名下的相关手续。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24日,郑某某与金港公司签订《临高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郑某某以23万元人民币向金港公司购买位于海南省临高县博厚镇金牌疏港大道衍宏·海港小镇32号楼1806室房屋,该房屋为预售房屋,合同中双方对于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办理等事项做了明确约定。2016年7月14日,郑某某向金港公司支付229155元人民币购房款。2016年7月,金港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给郑某某。2018年3月18日,卡梅伦与郑某某签订《海口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郑某某将涉案房屋以5万英镑的价格出售给卡梅伦,付款期限为2018年5月30日前,交房时间为2018年6月1日前。2018年5月9日,卡梅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郑某某交付购房款5万英镑,郑某某收款后已将涉案房屋交付卡梅伦,卡梅伦已装修入住。

  另查明,涉案房屋网签备案的购房人是郑某某,至本案一审辩论终结前,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再查明,2018年4月22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布琼办发(2018)29号《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实行严格的限购政策,在已出台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实施全域限购;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一审法院认为,卡梅伦的国籍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本案属于涉外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本案的程序法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以及该法其他有关规定。关于本案准据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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