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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无举债合意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认定为个人债务

————刘某某诉李某某、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规则

  夫妻有无共同举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刘某某诉李某某、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以一方名义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事实]
  刘某某诉称:滕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滕某某于2003年9月21曰向其借款7.5万元,用于所购买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联家园一套房屋的购房及装修。现二人因感情不和正在法院进行离婚诉讼,为了及时有效收回债权,现要求二人立即偿还借款7.5万元。滕某某辩称:刘某某所说借钱的事情属实,但现在还不上。李某某辩称:其不知道滕某某曾向刘某某借过钱,我们有拆迁款和积蓄,买房子不可能向别人借那么多钱,因此不同意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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