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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受到的威胁来自群众而非犯罪分子时不得开枪

————李某某等诉涟源市公安局及林业局行政赔偿案

裁判规则

  人民警察的生命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李某某等诉涟源市公安局及林业局行政赔偿案



【案情】

  原告:李某某。
  原告:彭某1。
  原告:彭某2。
  被告: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彭正凡,局长。
  被告:湖南省涟源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谭胜义,局长。
  涟源市国有龙山林场1982年修建林场公路时占用了相邻的涟源市杨市镇大坳村部分林地,村民因补地不足和相关农作物损失赔偿等问题和龙山林场存有矛盾,双方为此发生过诸如阻车索赔之类的争端。1995年8月13日,龙山林场决定采伐所属牛房心山的楠竹,因采伐在大坳村,运输要经过大坳村所修公路,为防止争端,涟源市公安局和林业局共同管辖的涟源市公安局林业派出所常驻林场干警李志平、肖武强和林场保安人员石根深等8人乘林场吉普车前去维护采伐运输秩序。大坳村村民得知林场在其附近的牛房心山伐运楠竹,一些村民不约而同去车辆必经之路村民杨胜初屋下村修公路附近等待,有的想索赔,有的要补地,其中,村里指定负责公路维护的村民彭某2和村民彭承宗、申界鹏在杨胜初房屋左侧公路上放了两个大石头,准备拦截林场车辆索要养路费。晚上8时许,林场吉普车以及两辆跟行的装满楠竹的货车堵在大石头前。彭某2等人上前索要养路费,说通行之路是村民集资40万所修,林场未出一分钱,林场应当有偿使用公路(80年代林场每年给付大坳村一定费用维护该路),今天的车500元/辆养路费。其他村民亦附和。林场不给,村民不让,双方僵持,亦无人找村干部解决矛盾。晚上10∶40许,维护伐运秩序的人去汽车后面60米开外村民邓景球家吃晚饭,李志平则在吉普车前面20米开外的商店坪里和村民谈话。晚上11时许,村民都想回家吃饭睡觉了,见索要养路费无果,有的提议将车辆轮胎放气,有的提议卸下楠竹,等次日再作处理。彭某2和村民彭承宗从商店前面走向吉普车放气,其后陆续跟随杨建国等前去观看的村民和二名货车司机。彭承宗用手电筒照着吉普车右前轮,彭某2用小竹枝寻找气嘴放气。从吉普车后来的石根深上前将彭某2的手挡开,劝其莫放。彭某2回答:“这个时候了,讲了这么久,要困觉了,不讲了,把气放掉算了。”身穿短袖衬衣和宽松短裤的李志平上前询问怎么回事,石根深告知“那些家伙要放气。”石、李说话之际,彭佰照、彭承宗又去放吉普车右后轮的气。李志平过去拖了一下彭某2右肩,警告不准放气。彭某2右肘往后挣扎,反手抓住李志平讲:“你要打人吗!”随即二人开始揪扯。彭承宗、杨建国等村民亦推扯呼应,有的动了拳脚。双方推扯到吉普车左后方时,李志平右手从左腋抽出五四手枪斜向向上开了三枪,想吓退围攻的人。彭某2愤怒地说:“你还用枪打人!”扑上前去抓李。在垂直距公路18米高的阶基上乘凉的杨胜初则拿起坐着的凳子喊:“用枪打人,抓凶手!”李志平开枪后心里害怕,后退中想把枪里子弹向地面打完,刚击一发,有人叫打中脚了,更加惊慌害怕。这时,腿上挨了一枪的彭伯昭拼命抓住李,李志平枪中剩余的两发子弹在抓扯中也击发了。在李志平开枪时,石根深用吃饭后拿到的林业公安干警肖武强的手枪亦开了一枪。听到枪响,坐在20米开外商店前面竹堆上的村民申界鹏跑向开枪地点,扑向李志平抓住其发烫的枪管,和彭某2一起去夺枪。开枪过程中,除彭某2右脚中弹外,面向杨胜初房屋门口站着,前来喊李志平等人吃饭的村民邓景球被打死,在杨胜初房屋窗户下站着的杨市镇白水村村民毛群寿被打伤,从货车后面公路走来的村民彭某1倒在最后一辆货车左前侧。听到枪声和伤亡的叫喊,现场30多名村民叫喊着抓凶手,有的还拿着棍棒、石头或凳子,从各个方向拢来抓李志平。李志平见状脱身就跑,跑到商店坪里时被村民堵住,彭某2拿出随身所带的手电筒朝李志平头部猛击。其他人亦上前殴打,一个村民用石头砸了李志平头部左侧,李志平刚被同事抱着站起,又被人用凳子将头部打了一凳。闻讯赶来的干警肖武强等人上前拖开打李之人,李志平得以脱身,穿着一只鞋子,沿着公路往山下跑,但又被抓住。村民抓到李志平后,将他绑到货车保险杠上,前后又有人殴打。而被枪击的伤亡人员,则由吉普车送往医院抢救治疗。次日早晨7时许,涟源市政法部门派员到现场调查处理案件,李志平随之被送往医院治伤。
  经法医学鉴定,邓景球被人使用枪弹致背胸部软组织贯通性损伤,胸腔内脏器损伤、大出血,心搏骤停,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伤者彭某1被枪击中右下腹形成盲管创,导致回肠多处空孔、弥漫性腹膜炎、左侧后腹膜血肿,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为七级伤残。伤者彭某2被枪击中右小腿形成贯通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伤者毛群寿被枪击中右肩部形成贯通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毛群寿已另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经枪支检验鉴定,伤亡四人均系李志平手枪开枪所致。
  事件发生后,死者邓景球在涟源市杨市镇快溪乡卫生院用去抢救费120元,担架赔偿费600元,共计720元欠付。龙山林场垫付安置安葬费34000元给邓景球之妻李某某,垫付邓景球棺材费3000元及尸体租车费1000元,共计38000元。
  彭某1先后在涟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7天,在湖南医科大学附二医院住院治疗16天,护理人员护理165天,共计用去医疗费17759.76元。
  彭某2在涟源市快溪乡卫生院住院治疗58天,医疗费2329.51无欠付。住院期间误工减少收入154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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