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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法院可依法予以撤销

————张某某不服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以擅自收购烟叶对其处罚决定案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某不服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以擅自收购烟叶对其处罚决定案



  案 情


  原告:张某某,男,26岁,龙岩市新罗区人,驾驶员,住龙岩市新罗区大池乡黄美村。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吴建裕,局长。


  1997年7月22日下午,龙岩市新罗区大池乡烟草站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大池乡黄美村村民张某某擅自收购烟叶。当晚,大池乡烟草站工作人员到原告张某某家检查,查获张某某擅自收购的烟叶,即现场查扣了该批烟叶,运至大池乡烟草站。经对张某某询问,证实张某某自己未种植烤烟及查获的烟叶属非法收购的事实。第二天上午,大池烟草站对查获的烟叶进行分级过磅后收购,收购款为2785.02元。事后被告于1997年8月1日交给原告张某某“福建省实物罚没收据”壹份。1997年8月27日,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张某某向大池乡烟农收购烟叶1147公斤,予以全部没收。该决定书于当天送达原告张某某。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的案件经办人于次日拟出处理意见报该局领导批准后,将收购款上缴龙岩市新罗区财政局罚款专户。原告对处罚不服,于1997年9月10日向龙岩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龙岩市烟草专卖局认为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处罚正确,作出维持其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原告张某某对复议决定不服,于1997年11月14日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作出的龙烟专罚字(1997)14 号行政处罚决定,退回被没收的收购烟叶款2785.02元。


  原告诉称: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大池乡烟草站工作人员从其家中搜出的烟叶是其他村民为了抵债而折价给他的,不属擅自收购的烟叶。被告的工作人员在收购烟叶时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通知当事人参加,事后也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退还烟叶变价款。


  被告辩称:原告张某某于1997年7月22日擅自向大池乡烟农收购烟叶1147公斤,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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