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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建筑物屋顶的停车场属业主共同所有

————上海市黄浦区金瓯万国大厦业主委员会与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等所有权权属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停车场位于建筑物....(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上海市黄浦区金瓯万国大厦业主委员会与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等所有权权属纠纷上诉案

  【案号】(2009)黄民四(民)初字第1032、1033号二审:(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728号、730号
  【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市黄浦区金瓯万国大厦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瓯万国业委会)。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宏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宝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凤阳路358弄1-2号金瓯万国大厦系国宏公司于1996-1999年间开发建设之商住房屋。根据建筑规划设计要求,并经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审核同意,国宏公司于1996年在该小区四楼裙房屋顶设置屋顶停车场(通过划线确定车位)并安装了两台汽车升降梯。
  1999年12月9日,国宏公司(在系争小区内拥有物业,亦为业主之一)取得了凤阳路358弄1-2号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述两台汽车升降梯及其机房的权利人登记为国宏公司。金瓯万国大厦小区原由国宏公司委托的前期物业服务单位进行管理,金瓯万国业委会于2003年另行选聘了其他物业服务单位,该物业服务单位于2009年5月底退出。2009年6月1日起,国宏公司自行管理系争裙房屋顶停车场及汽车升降梯。金瓯万国业委会与国宏公司就屋顶停车场及汽车升降梯的权属发生争议,前者遂分案起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系争裙房屋顶停车场及汽车升降梯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由小区物业服务单位统一管理,并要求国宏公司、宝鼎公司共同赔偿裙房屋顶停车费46800元等。
  国宏公司辩称:裙房屋顶停车场的产权应属本公司所有。裙房汽车升降梯由本公司投资维护,并拥有该升降梯的产权记录,故请求驳回金瓯万国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宝鼎公司辩称:其并非开发商,本案与其无关,请求驳回金瓯万国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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