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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编造理由进行诉讼,企图通过人民法院的确权来对抗另案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属于诉讼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勋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瑞申钢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裁判规则

  双方当事人属关联....(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上海勋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瑞申钢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51号
  原告上海勋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天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强,上海市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申钢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雁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燕南,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勋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勋怡公司)与被告上海瑞申钢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申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勋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强,瑞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燕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勋怡公司诉称:勋怡公司、瑞申公司之间有常年业务联系,双方因委托加工、买卖等原因,经常出现货物的存放地点不变,而货物已易主的情况。为此双方对一部分钢材的归属产生了争议。系争钢材为:储存在宝山区宗福仓库(以下简称宗福仓库)的不锈钢坯、不锈钢锭(圆钢)共计341.37吨;存放于上海白鹤华新丽华特殊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鹤公司)待加工的160方钢坯1400吨。宗福仓库中的不锈钢钢材系勋怡公司于2002年2至3月间向瑞申公司购得,合同、发票俱全,已完成所有权转移;白鹤公司的钢坯原本就是勋怡公司进口,仅仅是委托瑞申公司到白鹤公司加工,当然也系勋怡公司所有。为此,勋怡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在宗福仓库的341.37吨不锈钢及在白鹤公司的1400吨160方钢坯系勋怡公司所有。
  被告瑞申公司辩称:勋怡公司陈述的事实属实,存放在宗福仓库的341.37吨不锈钢及白鹤公司的1400吨160方钢坯归勋怡公司所有。由于勋怡公司于2001年初供给瑞申公司的10000吨钢坯存在质量问题,给瑞申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瑞申公司经多次交涉未果,遂扣留了存放在上述两处的钢材,产生了本案纠纷。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诉被告瑞申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2002年7月25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02年9月27日作出(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判决后,瑞申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作出(2002)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的申请,对瑞申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先后查封了本案系争的存放在宗福仓库的341.37吨不锈钢及白鹤公司的1400吨160方钢坯。对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瑞申公司提出复议申请、勋怡公司提出异议未果,遂产生本案确权之诉。
  2002年4月18日上午10时30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前往宗福仓库对瑞申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宗福仓库的工作人员张彩英确认存放在宗福仓库的341.37吨不锈钢系瑞申公司所有,并提供清单1份,张彩英还在法院制作的查封、扣押财产笔录和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上签名盖章。同日下午14时30分,宝山法院前往白鹤公司对瑞申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白鹤公司提出异议,认为瑞申公司已于2002年2月8日将1400吨160方钢坯转给了勋怡公司。
  在本案和(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11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勋怡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
  1、勋怡公司和瑞申公司于2002年3月2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3份,以证明勋怡公司分别向瑞申公司购买SUS316L不锈钢锭295.059吨、SUS316L不锈圆棒215.558吨、SUS321不锈圆棒113.234吨,共计钢材623.851吨。
  2、瑞申公司于2002年2月7日出具的介绍信1份、宗福仓库于同日开具的出库单和进库单各1份,勋怡公司于2002年4月5日出具的介绍信1份(复印件)、宗福仓库于同日开具的出库单1份,以证明勋怡公司、瑞申公司已于2002年2月7日办理了合同项下454.999吨钢材的交割手续,勋怡公司于2002年4月5日从宗福仓库提取了其中SUS321不锈圆棒113.129吨。
  3、瑞申公司于2002年3月21日出具的介绍信1份(复印件)、宗福仓库于同年3月22日开具的出库单1份,以证明合同项下另外167.399吨钢材于2002年3月21日交货。
  4、瑞申公司于2002年3月25日开具给勋怡公司的增值税发票9张,以证明瑞申公司已就合同项下货物向勋怡公司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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