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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时起算,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郑某某诉查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案

裁判规则

  不定期无息借贷关....(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郑某某诉查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0)德民初字第1135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泉民终字第2605号。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郑某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郭福庆,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查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郑聪养。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翠雅;审判员:吴梅芳、倪德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20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郑某某诉称
2005年1月2日,被告查某某向其借款5000元,由被告陈某某作保证担保。嗣后,经原告催讨,二被告未能偿还借款。现要求被告查某某偿还借款5000元及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陈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被告查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一审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实:2005年1月2日,被告查某某以经商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郑某某借款5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与借款利率,由被告陈某某作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期间与保证方式。二被告共同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收执。嗣后,由于二被告未能偿还借款,原告自2006年起每年均向二被告催讨,但二被告至今未能还款。原告遂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为据。
3.一审判案理由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查某某向原告郑某某借款并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收执,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借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实被告查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元未还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查某某偿还借款5000元的请求可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属不定期无息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查某某支付利息可参照国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故原告要求被告查某某支付利息的请求可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某为被告查某某向原告借款作保证担保,但双方未约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保证期间应自原告要求二被告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原告自2006年起每年均向二被告主张还款的权利,现原告未在第一次主张权利起的6个月的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陈某某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陈某某依法免除保证责任。被告查某某、陈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
4.一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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