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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


主编:张卫平、李浩
来源:最新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新民事诉讼法原理与适用

    

  根据诉即请求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
  (一)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主张其法律关系存在的确认之诉是积极的确认之诉(例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主张其法律关系不存在的确认之诉是消极确认之诉(例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二)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这里所谓的给付,并不仅仅指被告对原告金钱或实物的交付,还包括被告履行原告所要求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例如,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
  原告享有给付请求权是给付之诉成立的前提,原告的给付请求权的产生是因为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被告具有给付义务。当被告没有履行义务时,原告就可以依据实体上的给付请求权提起给付之诉。
  法院在审理给付之诉时,首先要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给付权利或义务,如果确实存在,法院就应在判决中,判令被告履行义务。
  按照给付请求权的履行期间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是否到来为根据,可以将给付之诉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现在给付之诉,是指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给付请求权的履行期间已到的给付之诉;将来的给付之诉,是指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给付请求权的履行期间尚未届满的给付之诉。国内也有些学者是以给付请求的时间不同来划分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现在给付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判决生效后,具有给付义务的人必须立即履行其义务;将来给付之诉则是指在给付判决生效后,具有给付义务的人并不立即履行义务,而是在履行期限届满或具备履行条件时,才履行其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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