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诉讼请求成立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改变或者撤销判决,且改变排在撤销之前。这是否意味着,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以改变判决为主,或者改变判决和撤销判决可以任意选择适用?对此,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应当以撤销判决为原则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亲爱的用户:
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页面的内容,点击登录或注册。
如果您所在单位、机构希望了解或采购法信,请点此联系咨询。
欢迎关注"法信"公号(Legal_information),第一时间获取法律咨询及实务消息。
您目前没有该版块的访问权限,欢迎选择以下途径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