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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重新公布生效日期时修改后法律的生效日期的认定


主编:陶凯元、杨万明、王淑梅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下)

    

  法律修改后的生效日期也有两种形式,属于修订法律的,一般是重新公布法律的生效日期;属于对法律做修改决定的,一般不修改法律的生效日期,只是规定修改决定的实施日期,对于原法修改的部分,执行修改决定的生效日期,未修改的部分,执行原来法律规定的生效日期。
  比如,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规定,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规定,经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内容未作改动的条文,生效时间分别为1991年4月9日和2008年4月1日;经过修改的条文,包括新增加的条文,生效时间为201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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