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以下简称《示范法条》)。《示范法条》第2条阐释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是指由传统艺术遗产的特有因素构成的,由某国的某居民团体(或反映该团体的传统艺术发展的个人)所发展和保持的产品”。通过这些定义可以看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世代相传、长期演变、没有特定作者、反映某一社会群体文学艺术特性的作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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