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提起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诉讼时也时常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调研中发现,审判实践中存在生效刑事裁判、行政裁判未予认定的事实,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裁判亦不予认定的情况,忽视了三大诉讼证明标准之不同,可能导致对被侵权人或者公共利益保护不足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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