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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单位作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文章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理解与适用(第十二卷)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四个方面,原告需要对全部构成要件所涉案件事实举证证明。生态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类型侵权,其责任构成要件有所不同,相应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也有特殊性。
  关于因果关系,民法典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主观过错,民法典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民法典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又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构成要件。主流观点认为,“违反国家规定”意味着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据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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