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过错相抵的一般规则。在此基础上,民法典还针对特殊侵权规定了例外情形。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第一千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或从事高度危险活动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从而排除了被侵权人一般过失对过错相抵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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