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作者:
主编:
法学分类:
全部
出版时间: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搜索 清空
生态环境数人侵权责任案件中第三方治理中的损害赔偿


单位作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文章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理解与适用(第十二卷)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出要培育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事务建设和运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在2016年发布了《环境保护部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从四个方面提出要求,即鼓励工业污染源治理第三方运营,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在多重领域鼓励发展集投资融资、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业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等一体化的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环境治理特许经营模式。这些举措有效地促进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实践中的应用和第三方治理产业的发展,使第三方治理在实践中逐步成为比较普遍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
  从法律关系角度观察,由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与传统模式相比,第三方治理使排污者将直接治理污染的义务通过合同方式从自身分离,交由专业的第三方治污企业承担,从而将其直接治理责任转化为间接的经济责任。这种排污与治污相分离的模式,在发生生态环境侵权事件时,无疑增加了侵权责任判断中的复杂性。特别是对于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机构之间是否存在责任划分、如何分担责任等问题,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其一,主要由排污企业承担责任;其二,主要由第三方治理机构承担责任;其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其四,根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不同运营模式确定责任的承担。另有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划分为独立型和嵌入型的观点,主张根据在不同模式下排污企业与第三方治理机构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的责任。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