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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规则在涉冰雪类体育侵权诉讼中的适用及审理思路探索


作者名称:高佳运
文章名:《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在涉冰雪类体育侵权纠纷中的理解与适用评析
来源:法治护航:司法服务后奥运经济和冰雪运动持续健康发展——第二届冰雪运动法治保障学术交流会优秀论文集

    

  分解《民法典》第1176条,可知适用自甘风险规则需要满足“五个条件”:一是受害人自愿参加;二是受害人参加的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三是受害人必须具备对风险的认识或预见能力;四是受害人是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五是其他参加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再分析上述五个条件中的关键词,可分解为“文体活动”“具有一定风险”“自愿参加”“其他参加者”“故意或重大过失”五个要件。

  (一)要件一:“文体活动”的理解适用——三体合一互动性

  对“文体活动”一词过于狭义和广义的理解都是不恰当的,既然在“活动”前限定“文体”二字,而非“体育”,则从立法语言理解来看,笔者认为可以包括文化性活动、体育性活动以及兼具文化性和体育性双重属性的活动,即“三体合一性”。文化性活动是指以满足精神生活需要为目的的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可包括冰雪文艺演出、冰雪艺术比赛、冰雪游乐场项目等活动。体育性活动根据《体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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