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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伤害事故纠纷中对当事人责任的认定


作者名称:杨佳成,席志文
文章名:滑雪伤害事故责任认定问题研究
来源:法治护航:司法服务后奥运经济和冰雪运动持续健康发展——第二届冰雪运动法治保障学术交流会优秀论文集

    

  1.关于对滑雪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

  滑雪伤害事故纠纷中,“滑雪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最具争议的问题,尤其在摔伤类案例中,因为摔伤类案例中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是原《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滑雪场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其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中,原告为了使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会极力扩大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被告为了避开赔偿责任,则会极力缩小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实践中,法院对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要求严格程度并不完全相同。例如,被告常以自己取得了体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获得了营业执照、设置了警示牌、循环广播提醒作为理由,证明自己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有的法院认为,滑雪场仅需履行基本的保障义务;有的法院认为,滑雪场需要履行更高的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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