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应认定为犯罪既遂。这里明确的是《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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