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适用中应当特别注意刑事诉讼中集资参与人的权利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规定,集资参与人,是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从实践中的情况看,集资参与人往往人数众多,有的集资参与人为了追回损失,不惜采取各种极端方式,造成社会不稳定。因此,对这种涉众型犯罪,在惩治罪犯的同时,如何妥善处理与集资参与人有关的追缴和责令退赔工作,也是处理集资诈骗罪中较为重要,并具有一定复杂性的实务问题。 1.在程序选择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等规定,集资参与人的损害赔偿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对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规定有利于含集资参与人在内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受害人统一受偿,避免个别清偿导致的与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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