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申请鉴定的期间。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是2001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确立的原则。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的申请需遵守举证期限的要求,在于2001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申请行为视为当事人的举证行为,适用举证的要求及后果。这种对于当事人申请行为的理解被《民事诉讼法解释》所延续,《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2019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未再重复《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1条内容,但在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释明时,规定了指定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该期间与举证期限均为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区别在于举证期限是人民法院为当事人提供证据所确定的一般性期间,并非专门针对鉴定申请,而前者则是在人民法院行使释明权后专门为当事人申请鉴定确定的期间。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未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当事人释明的,才存在指定其申请鉴定的期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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