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第19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这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的关于人民法院签收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的手续的规定。这一规定源于2001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4条第2款,有关内容被立法机关肯定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2019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起草时对2001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上述条文未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