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定》第5条对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事实上,上述条款中当事人之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所规定的基本分配原则原理相同,都需要根据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或者妨害的要件事实分配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