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用尽原则(the principle of exhaustion of right)也称权利穷竭原则,在美国的版权法中又称“一次销售原则”(the first sale doctrine),实际上主要是指版权人的发行权的穷尽,在一些情况下也包括其他一些权利的穷尽。权利用尽原则在很多国家的著作权法中得到认可,例如《美国版权法》第109条(a)规定:“尽管在第106条(3)中的规定,根据这一章所合法制作的作品的复制品或者制作的录音制品的所有人或者经过该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不经过版权人的许可而销售或者其他的处置该复制的作品或者录音制品。”[1]而该版权法的第106条(3)规定的是版权人对具有版权的作品的复制品或者录音制品通过销售或者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或者通过出租或者出借而进行发行的行为有排他性权利。因此权利用尽原则是对版权人的权利,尤其是发行权的一种限制。例如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09(c)规定,第一次销售原则同样适用于公共表演权和公共展示权,例如如果某人购得某一绘画作品,那么此人便可以在公共场所或者展览馆展示这一作品而无需事先得到版权人的同意。[2]其他欧洲大陆法律国家的版权法中也有规定,例如《德国版权法》第17条(2)款规定:一旦作品(无论原件还是复制品)经权利人同意而在德国进入市场,则该作品作为商品的进一步销售,无须作者同意。《奥地利版权法》第16条(3)款也有相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