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riage Dowry and Its Euolution in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英文摘要】China's ancient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dowry i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important contents. As societychanges,it has experienced from ancient folk customs to the law,by the folk customs to the state system changes.This process shows that the law must be based on folk customs,only with folk customs harmonization,it has vitalityof the law. 【英文关键词】marriage dowry;the folk customs;the state law 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彩礼”专指“订婚时男家送给女家的财物”。{1}它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聘娶婚制的产物,在中国古代“男女无媒不交,无帛不相见”(《礼记·坊记》)。“非受币,不交不亲。”(《礼记·曲礼》)彩礼作为正式的婚姻礼仪最早规定在西周“六礼”[1],由“纳征”演化而来。如果我们把礼看做是国家法律渊源之一的话,那么彩礼从西周开始即以国家法的制度而存在,并一直沿袭至清末,中华民国时期《中华民国民法》还规定订婚或结婚须有媒妁之婚书或收受聘财方为合法有效。但在共产党实际控制的根据地时期,收受彩礼被认为是买卖婚姻的手段[2],彩礼在法律上明文予以废止[3],直至新中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均未出现“彩礼”一词,亦未规定相应的彩礼制度。从此,彩礼彻底被排除到国家法之外,演变为民间习俗。 本文之所以关注这一民间习俗,主要是因为它于2003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重又从民间回到了国家正式制度当中。法释(200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一规定是针对彩礼返还纠纷而设定的解决方案。虽然传统的“彩礼”自根据地以来被视为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的手段而被废除,但作为历史的积淀和文化上的传承,作为一种婚姻习俗它仍较普遍地存在于我国民众的现实生活当中{2},一旦婚姻不成,因返还彩礼而发生的纠纷便被告到法庭,于是,在处理彩礼返还纠纷中,关于彩礼的法律性质及彩礼返还等问题在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早已成为讨论的热门话题。法释(2003)19号司法解释使消失了几十年的彩礼重又出现在国家法中,它在国家法中所经历的从有到无、再从无到有的运动过程引起了笔者的兴趣。自根据地时期被当做封建买卖婚姻手段而被废止的彩礼何以又能进人国家法,并且司法解释还规定彩礼可以返还而不是予以没收?为了解彩礼的全貌,本文拟对彩礼的起源及其变化进行考察,以揭示彩礼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所具有的价值以及它对当今社会所具有的重要现实意义。 彩礼是订婚时男方向女方或女方家送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它是由西周“六礼”中的纳征演化而来的,因为纳征是男家为了与女家订婚而向女家送财物之礼仪,女家一旦接受男家所送财物,即告订婚,“征,成也,纳此则昏礼成,故云‘征’也”{3}。当然也有人认为,彩礼是指纳彩{4},笔者认为此说有误。因为西周时期“六礼”中的纳采是采择之礼,是男家向女家初交的一点信物,以表求亲诚意,女家收下,则象征男女信守不渝、从一而终之义。从《仪礼注疏》看:“昏礼下达,纳采用雁。达,通也。毅然决然地欲与彼合婚姻,必先使媒氏下通其言。女氏许之,乃后使人纳其采择之礼。”{5}故纳采是男女两家为订立婚约所进行的诚信之礼,它只是订立婚约的一道必经之礼,还不是决订婚约的礼仪,女家接受采择之礼对男女两家尚不具有任何婚约的约束力,故笔者认为彩礼的对应称谓不是古之“纳采”而应是“纳征”。无论是西周“六礼”还是宋以后简化的“四礼”(纳采、纳吉、纳征和亲迎)、朱熹《家礼》中的“三礼”(纳采、纳成、亲迎),抑或是元代的礼制“七条”(议婚、纳采、纳币、亲迎、妇见舅姑、庙见、婿见妇之父母),纳征始终是决订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由纳征演化而来的彩礼,其名称随时代不同有诸多变化,纳征,纳聘财也,春秋谓之纳币,唐称聘财,民间则称财礼,宋元明以降也通称财礼,另外,红定、花红酒礼、下礼、过定等以及根据地时期的聘金、聘礼等均指彩礼;其数量和种类历朝以降,或定于礼,或制以律,依其身份,各有等差。周时玉帛俪皮,战国以后,始益以金,至汉,则以黄金为主,魏晋南北朝用兽皮,隋唐以降,品物繁多,宋则惟财是重{6}。民间婚约,法令亦规定“以聘财为信”。 从《仪礼》的记载来看,“且三礼不云纳,言纳者恐女氏不受,若春秋内纳之义。若然,纳采言纳者,以其始相采择,恐女家不许,故言纳。问名不言纳者,女氏已许,故不言纳也。纳吉言纳者,男家卜吉,往与女氏,复恐女家翻悔不受,故更言纳也。纳征言纳者,纳币帛则昏礼成,复恐女家不受,故更云纳也。请期、亲迎不言纳者,纳币则昏礼已成,女家不得移改,故皆不言纳也”{7}。言“纳”是因为“恐女氏不受”、“恐女家不许”,若“女氏已许”的,就不言“纳”。故“纳”在“六礼”中表达的是男家向女家为请求之意,即男家不知女家是否同意婚嫁前,向女家所为的以婚娶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而“征,成也,纳此则昏礼成,故云‘征’也”{8}。“程子曰:征,证也,成也,用皮帛以证成男女之礼也。”{9}“征”除了“成’,之意外,还有证明、证成之意,是用皮帛来成婚姻并以此作为男女订婚的证明。把“纳”与“征”连起来,“纳征”即是男家以婚姻的成立为目的,在女方家长未作出同意订婚的意思表示之前,带着皮帛向女家所为的订婚请求,并希望女方家长作出同意订婚的意思表示。若女方家长不同意收受皮帛,即不予承诺,则婚约未成立;一旦女家收受皮帛,则婚约成立(即已订婚)。因此,彩礼在古代是订婚的礼仪。 古代中国把彩礼作为订婚礼仪是有原因的。从彩礼选用的材料看,玄*束帛俪皮这些在当时都相当宝贵,代表着一定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男家以这些东西为聘是对女家劳动力的补偿,因为在当时男耕女织的社会形态下,妇女也是劳动力之一,当女子出嫁到男家后,女家即缺少了一个劳动力,为弥补女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男家就用彩礼来作补偿;从彩礼的标识意义来看,它意味着狩猎时代男子射猎的“勇敢和技艺”,表示男子亲受劳动考验、维持家庭生活的能力。然而,彩礼的意义更在于它是人类进步和发展的标志,强制性的彩礼规定意味着古代婚姻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大戴礼·感德篇》:“凡淫乱生于男女无别,夫妇无义,婚礼享聘者,所以别男女,明夫妇之道也。故有淫乱之狱,则饰婚礼享聘也。”《淮南子·泰族训》:“民有好色之性,故有大婚之乱。……因其好色,而制婚姻之礼,故男女有别。……待媒而结合,聘纳而娶妇,绂*而亲迎,然而不可易者,所以防淫也。”可见,为了有“别”于一般男女,明夫妇之道,防止淫乱,婚礼必须享聘,再贫穷的人假贷币也要为聘,《汉书》四十《陈平传》云:“张负卒与女,为平贫,乃假贷币以聘。”甚至还有官吏专门助民为聘的,《后汉书》七十六《循吏·任延传》云:“骆越之民无嫁娶礼法,各因淫好,无适对匹,不识父子之性夫妇之道。延乃移书属县,各使男年二十至五十,女年十五至四十,皆以年齿相配。其贫无礼聘,令长吏以下各省奉禄以赈助之,同时相娶者二千余人。”古代中国只有以彩礼聘娶,男女两性之合才是合乎礼制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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