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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息借款型受贿的司法认定
《检察实践》
2025年
14
26-30
刘娟;敬淑媛;王磊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277300];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250014];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277000]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要或接受与之相关联的无息借款,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认识.此类行为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双方关系的建立主要在考量职权身份,其本质是权钱交易,应认定为无息借款型受贿.犯罪数额是此类犯罪的认定难点,应秉承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约定合理利息而事后未予收取的,应视为免除债务将所约定利息认定为受贿数额;未约定利息或约定无息的,应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受贿数额;请托人深度参与款项后续放贷、经营等使用,国家工作人员所获实际收益远大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可按实际获利认定受贿数额.
受贿罪        无息借款        民间借贷        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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