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践中存在着调查核实权立法表达缺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手段扞格和监督启动方式不当限缩的问题.在解构问题的具体表现及成因后,需回归执行监督的价值旨归,具体来说民事执行检察的深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亦是执行行为规制的客观需要,需秉持实体正义与效率原则并举的基本面向.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建构的纾困路径需涵盖三重维度:体制机制的设计层面需以一体履职为契机,设置专门执行监督部门,激活派驻检察室就地协助民事执行履职;立法表达的规范层面需从内部的检察权运行细化及外部的民事执行法授权两个方面予以耦合,细化民事执行检察建议和专门立法授权调查核实权;监督履职的理念层面需转变为以依职权为主的原则,重塑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启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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