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的本质在于"职权滥用"附之"财产侵害".当前阶段,民营企业内部仍然存在较大的涉刑风险.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符合积极刑法观的理念,也有利于贯彻平等保护原则、维护法秩序的统一性.然而,在立法上,我国尚不具备增设普通背信罪的条件.在必要时,可以对现有罪名进行修正或增设特殊罪名.此外,也不适宜将此类犯罪作为亲告罪处理.在司法上,司法机关应恪守刑法谦抑原则,充分考虑打击犯罪与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均衡,对刑法条文进行实质解释乃至限制解释,使得有关行为即使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也有利用"但书"规定进行出罪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