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构建肖像合理使用制度的规范体系奠定了基础,但仍存在诸多亟待厘清的问题.一是《民法典》第 999 条"为公共利益"的目的标准是否合理有待探讨;二是《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诸多方面存在冲突.在解释论上寻找破解之道仅能解决部分问题,仍有疏漏需要通过体系化建构予以化解.应限定已公开肖像信息合理使用的范围;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13 条第 1 款第 4项情境下合理使用肖像时应对"自然人"做限缩解释;肖像中敏感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需结合"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对于"既不是为公共利益也不是为本人利益"而合理使用肖像的情形,应将《民法典》第 6条公平原则和第 132 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为裁判依据,但此仅为权宜之计,未来宜将《民法典》第 999 条的"为公共利益"措辞调整为"为公共利益等".对其他合理使用肖像信息的情形,法律适用应优先考虑《民法典》第 1020 条,尔后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13 条(但应排除第 1 款第 6 项的适用),再考虑《民法典》第1036 条(但要排除第 2 项的适用),最后考虑《民法典》第 999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