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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为独立数据类型的"重要数据"的发生史与本体论考察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5年
1
53-64
张建文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重要数据"从仅具有日常意义的表述,到作为在立法上具有独立地位的数据类型,经历了《网安法》和《数安法》,再到《条例》才逐渐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制框架,包括目录管理制与确认告知或公开发布制,以及重要数据处理者的识别申报义务、重要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实施特定处理行为时的特别义务、年度风险评估义务、处理重要数据的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特殊义务."重要数据"作为数据法律制度,取得了与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隐私与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政府信息、档案信息与文献信息,以及拟议中的商业数据等数据类型相并列的地位,但仍存在自身内部与核心数据和一般数据的区别,以及在外部与其他数据类型的精确区分问题.
数据制度        重要数据        个人信息        直接报告权        数据法制
data system        important data        personal information        direct reporting rights        data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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