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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适用
《检察实践》
2025年
8
77-80
李慧织;马云龙;赵增辉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450000];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450000];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450000]
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司法人员应当对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实质性审查,重点审查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是否具有刑法因果关系,只有对事故发生具有作用力的行为,才能作为事故责任划分依据,进而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依据.同时,要严格遵循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注意肇事逃逸情节的"双重身份",只能将其作为定罪情节或量刑情节的一种,避免不合理地加重行为人的刑罚.
交通肇事罪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实质性审查        刑法因果关系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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