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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认定的困境及优化
《检察实践》
2023年
22
53-56
李慧织;赵增辉;禹夏青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450000];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450000]
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提出惩罚性赔偿尚处于探索阶段,现有立法未授权检察机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主体资格、未设置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范,在个案赔偿金认定上也存在计算基数、计算系数和扣减项目不明等问题.建议在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中授予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的权力、设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范、确立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规则,为检察机关提起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进一步保护食品安全提供法律依据.
检察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惩罚性赔偿金        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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