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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实行行为的实务剖析
《检察实践》
2025年
4
34-37
宋爱斌;蔡震博;王鑫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党组[066000];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066000];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066300]
从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不可收买性视角审视,受贿罪实行行为应为权钱交易.在权钱交易中,受贿人依行贿人请托,凭借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利,同时收受行贿人财物作为职务行为的对价.此行为模式既能妥善区分"感情投资"受贿行为的罪与非罪,又能准确界定受贿犯罪的既未遂形态.需明确的是,权钱交易以双方达成权钱交易合意为前提,无论权钱交易是否实现,只要双方就权钱交易达成一致,便构成受贿罪实行行为.至于是否为既遂状态,关键在于受贿人是否取得财物实际控制.
受贿罪        实行行为        权钱交易        感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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