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需要放置于我国性侵犯罪体系内部进行深入研究.对性侵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进行横向考察,本罪中"发生性关系"的真实含义应当是行为人利用照护职责隐性地对未成年女性的智识基础进行消极影响,从而恶意谋求未成年女性形成真实的性同意.集体法益说与身心健康说无法解释本罪的保护法益,应当认为本罪保护的是作为未成年女性行使性自主权之前提的智识基础.这一法益定位扩大了性自主权的射程,同时扩展了我国性侵犯罪对女性性自主权的保护范围.基于对本罪构成要件行为的定型与法益的确证,能够围绕心理性因果关系的中断与法益侵害的不存在构建本罪的出罪路径.我国刑法中的不同性侵犯罪能够根据保护对象的法律属性、行为对性自主权的侵害本质两个要素的动态变化,形成结构化、体系化的类型谱系,并反哺性侵犯罪的司法适用.
性侵犯罪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行为构造 性自主权 心理性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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