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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银行系统漏洞获得财物的行为判断
《检察实践》
2024年
10
55-58
姚娅;王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300380];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300380]
随着信息化社会发展,通过网络平台买卖"虚拟"黄金成为投资理财新形式,与此同时也出现了新型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利用银行系统漏洞造成银行损失的行为如何评价,是犯罪行为,还是民事不当得利,实践中存在分歧.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转移占有行为成为此类案件定性的关键因素.实践中应以个案证据为基础,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性质和主观目的,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案件作出准确定性.
盗窃        侵占        诈骗        民事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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