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代表着《刑法》由事后惩治向事前预防治理的态度转变,有利于预防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频繁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发展和生产秩序之间的平衡.关于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本质上是一种客观存在且严重侵害法益的危险状态,对其理解应当坚持限缩的基本立场.在具体认定过程中要结合具体场景,判断其是否具有向重大事故转化的可能性.危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刑法》只规定了三种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行为方式,表明国家对其持审慎态度.该罪的主观罪过只能认定为故意,而不能为过失,不仅是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取决于二元处罚体制,在诸多司法实践中也可以得到体现.此外,还应避免该罪与相关罪名适用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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