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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诉讼担当视域下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实施权之论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
6
71-79
包冰锋;宋雨霏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学界主流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以自己名义为业主共有利益实施诉讼属于任意诉讼担当.为明晰业主委员会作为适格当事人的资格审查条件,应在此基础上对业主委员会的任意诉讼担当类型进行细分辨定,根据物业服务纠纷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性质以及尊重业主的真实意思,应认定业主委员会为仅需部分业主授权即可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型任意诉讼担当.以此为前提,还需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实施权的取得条件、权利内容、效力范围等,如此方案的选择有利于解决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实施诉讼、获得判决全过程的诉讼实施权难题.
业主委员会        诉讼实施权        任意诉讼担当        物业服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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