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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南海问题法律争议与解决步骤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2年
1
183-187
金永明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海洋法
南海问题合理处置直接关涉我国由区域性大国转向全球性大国的指标性问题,也关涉我国核心利益的维护和国家和平发展进程,必须认真对待和处理。南海问题的凸显有多种原因,既有历史因素,也有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区域制度性缺陷所致,又涉及域外大国关注的"利益",最终解决南海问题十分困难。本文分析了引发南海问题的要因,指出了南海问题的法律争议类型及特点,提出了解决南海问题的基本路径,特别阐述了解决南海领土争议问题的若干步骤,最后评价了中越海上问题共识和原则协议的意义,并指出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南海领土争议        解决路径        基本步骤        中越共识意义
论南海问题法律争议与解决步骤

金永明

上海社会科学院

  【摘要】南海问题合理处置直接关涉我国由区域性大国转向全球性大国的指标性问题,也关涉我国核心利益的维护和国家和平发展进程,必须认真对待和处理。南海问题的凸显有多种原因,既有历史因素,也有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区域制度性缺陷所致,又涉及域外大国关注的“利益”,最终解决南海问题十分困难。本文分析了引发南海问题的要因,指出了南海问题的法律争议类型及特点,提出了解决南海问题的基本路径,特别阐述了解决南海领土争议问题的若干步骤,最后评价了中越海上问题共识和原则协议的意义,并指出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南海领土争议;解决路径;基本步骤;中越共识意义
  目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将面临南海问题的困境。如何合理地处理南海问题是一个很重大的课题,考验中国政府和人民的智慧,也是对研究者的一种挑战。南海问题的合理处理,不仅关涉我国由区域性大国向全球性大国(世界性大国)转型成功与否的重要指标,也关涉我国核心利益的维护及中国和平发展进程,所以必须积极认真对待。[1]

  一、南海问题的成因分析

  近期,南海问题凸显,特别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引发了多种讨论。笔者认为,南海问题显现的要因,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经济利益方面。世界经济重心已向亚太地区转移,亚洲各国所需的能源资源需求日趋增加,所以,对海洋及其资源的需求与依赖日益提升。换言之,各国开发利用海洋及其资源的力度进一步强化,包括抢占南沙岛礁及开发其资源的力度加大,依赖海洋及其资源发展的要素明显。例如,越南《海洋战略规划》提出了到2020年海洋经济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53 -55%的目标。目前越南在海上开采的原油已占越南外汇收入来源的第一位,即越南在南海资源开发中获得了巨大的利益,并试图继续保持和获取更多的“利益”,包括实施联合开发,所以,在南海问题上出现了强硬的立场与行为。[2]当然,美国在南海也具有重大的经济利益,包括美国对东盟的投资利益,与东盟的贸易利益和参与南海资源开发活动利益等。

  第二,航行安全方面。南海是国际航行的重要通道,因为通过南沙海域的船舶总吨数相当于世界船舶总吨数的一半,占世界石油运输量的一半,其通航量为苏伊士运河的2倍、巴拿马运河的3倍。[3]所以,维护南海特别是南沙群岛周边海域的和平与稳定,是符合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的共同利益的。实际上,在南海特别是南沙群岛周边海域的航行是安全的,自由的,并未受到影响和阻碍。中国是维护南海特别是南沙群岛周边海域航行安全和自由的坚定维护者。[4]美国强调南海航行安全自由的目的表面上是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实质上是坚持其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自由,具有极大的欺骗性。

  第三,争议岛屿方面。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及其附件(《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和《公约》缔约国大会决议,主张外大陆架的国家应在2009年5月13日以前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外大陆架划界案,以使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能审议国家外大陆架划界案,并提出建议。[5]为此,越南于2009年5月7日针对南海的大陆架单独提交了外大陆架划界案;越南和马来西亚于2009年5月6日针对南海南部海域的大陆架提交了联合外大陆架划界案。这些划界案严重侵害了我国在南海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6]但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审议国家外大陆架划界案的前提是,审议的内容必须与相关国家无任何争议,如果存在争议,则其将不对争议部分予以审议。[7]同时,随中国国力特别是经济总量的进一步提升,东盟某些国家试图在中国力量未得到进一步发展之前,更多地抢占和霸占南海特别是南沙群岛内的部分岛礁及其资源,并望域外大国特别是美国参与其中解决争端,包括利用联合军事演习的方法,遏制和削弱中国的影响力,力图更多地获取这些国家在南海的“利益”。上述要素也是使东盟某些国家加大抢占南海岛礁及其资源开发行为和力度的原因。

  第四,制度缺陷方面。尽管我国于2002年11月4日与东南亚各国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但由于其是一个原则性的宣言,缺乏具体的行为准则,特别是缺乏相应的组织机构及违反宣言行为的制裁措施,所以对于各国的行动无法认定,而各国往往采取利于自国利益的解释,致使冲突和争端无法获得认定和解决,而为追求更大的利益采取的行动也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尤其是各国在南海的单方面或联合行动,无法作出判断,从而无法确定其行为或行动是否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了南海的和平与稳定。[8]另外,在南海特别是南沙群岛周边海域举行的多国联合军事演习,也缺乏《公约》的制度性规范,但联合军事演习的频繁性、目标的明确性等,显然是违反和平利用海洋的目的和宗旨的,特别违反专属经济区制度设立的宗旨和要求的,是应该加以反对的。[9]这就要求国际社会特别是东盟国家应该与有关国家包括中国合力完善相关国际和区域制度规范,利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和冲突,实现南海的稳定和安全,特别应确保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保障航行自由和安全。

  二、南海问题的法律争议与解决路径

  实际上,南海问题显现的根本要因为,在南海蕴涵着一些法律争议。它们产生极其复杂,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区域制度缺陷所致,所以极难解决。但依据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宪章》、《公约》、《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等在内的国际制度,利用和平方法解决南海法律争议问题是必须遵行的原则。

  1.南海问题法律争议的类型与解决思路。在南海问题上,蕴涵着两种类型的法律争议。第一,中国与东盟某些国家之间的岛礁主权归属争议(或领土争议),以及由此衍生的其他争议(例如,海域划界争议,资源开发争议,海上执法争议)。第二,中国与美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军事测量、谍报侦察和军事演习)争议。美国表面上说要维护南海周边海域的航行自由和通道安全,实质上是为了坚持所谓的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自由。

  鉴于南海问题法律争议的内涵与对象不同,所以应根据不同的类型采取不同的路径予以解决。对于与东盟某些国家(越南、菲律宾等)之间的岛礁主权归属争议,应与相关国家展开协商,利用和平方法依据国际法和区域制度予以解决;对于与美国之间的军事活动方面的争议,应考察《公约》的制度性规范,包括依据专属经济区制度和通过双边对话(中美海上安全磋商机制、中美亚太事务磋商机制等)方法协商解决。

  2.南海问题法律争议的解决方法。根据国际、区域及双边关于海洋问题的制度性规范,应利用和平方法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平方法分为政治方法(或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两种。

  (1)对于南海岛礁主权归属争议问题,利用政治方法解决的难度在于,各国是否存在根据“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方针的政治意愿解决争端;同时,由于其他国家已抢占了南海特别是南沙群岛中的多数岛礁并正在实施开发活动,所以相应地缺乏实施共同开发的现实利益需求,以及争议海域模糊及共同开发海域难以界定的困境,从而出现实质性的操作困难。

  利用法律方法解决南海问题的难度在于,中国和越南并未选择性地作出了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声明,尽管菲律宾于1972年1月18日接受了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但其对海洋管辖权、陆地领土争议问题作了保留,所以相关国家利用国际法院解决南海问题争议的可能性并不存在。[10]另外,因中国于2006年8月25日,依据《公约》第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针对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等争端,排除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的书面声明。[11]如果中国不撤回此书面声明,则包括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内的司法机构也无法审理我国与东盟某些国家之间的岛礁主权归属争议问题。[12]对于法律方法的仲裁来说,如果相关国家无法缔结同意将南海争议问题提交仲裁的特别协定,则仲裁机构也无法处理南海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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