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颁布的司法解释赋予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参与庭审过程的权利已超越诉讼法预设的初衷,专家的角色定位与意见归属亟待重新审视和界定.为保护质证权,立法不应对被告人申请专家出庭设置障碍.现行立法不苛求参与庭审的专家须具备鉴定人资质,但不意味专家毋庸具备体现专业优势的条件,唯此才能适用意见规则.专家参与庭审的基本职能为辅助一方质证,作证是司法解释赋予专家的扩张职能.现有规定造成专家的角色定位模糊,专家辅助人向专家证人转型的过程存在诉讼构造、证据种类法定等制约性因素.专家参与庭审发表意见具有多元化的性质归属,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可理解为对证据的反驳.而专家对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性质上类同于反证,此类意见具有证据属性,可归入专门性证据范畴接受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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