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9685/j.cnki.cn11-2922/n.2024.04.009
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弱激励的制度补足研究
李玲玲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人文社会发展学院,陕西杨陵 712100)
陈伟奇
(陕西省
农业法环境法研究中心,陕西杨陵 712100)
内容摘要:有效的激励是推动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之举。以文本检视与类案分析作为切入点,激励机制在我国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呈现功能弱化样态,表现为期望激励、信息激励、靶向激励、公平激励的弱化。立足于生态文明发展道路,当前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未能及时回应绿色发展理念,具体体现为传统工业生产观下科技成果类型法律表达的过度限定、绿色产品认证的制度成本与预期效益倒挂、地方政府建设公共中试基地面临激励机制的结构性缺失、专利制度生态化的司法空转问题。深入行为选择的决策内部,在此基础上对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进行针对性制度补足,通过绿色产品标识范围、地方政府建设公共中试基地的正向激励等激励措施内部的协调,完善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框架,形成激励内容的联动效应,以期发挥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的引领作用。
关键词: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绿色发展理念;弱激励;制度补足
中图分类号:D 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9783(2024)04-0083-11
一、问题的提出
相比于其他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公益性强、政策与市场双导向性、投资风险高、回报周期长等显著特点,是一项多资源投入的系统性工程。特别是在绿色低碳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转型背景下,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高度依赖于生态环境科技成果。然而,同绿色发展对生态环境科技成果的急切需求相比,生态环境科技成果仍存在转化不畅的“顽疾”。
当前学界对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困境的研究可分为宏观层面的转化工作体系完善与微观层面的具体案例分析。宏观层面,从转化成效角度,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切入点应落在市场和管理需求导向上,通过政策引导、资源要素整合、科技金融杠杆与人才支持,对相应科技成果进行资本化、装备化开
[1];发以供给侧与需求侧脱节为切口,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体系存在二次开发环节缺失的结构性问题以及转化平台存在的技术落地应用服务困境
[2];从生态环境科技转化对产业发展的作用视角,当前生态环境科技成果存在着研发课题的研究方向与产业与社会需求脱节、研究刻意回避产业技术难题等问题
[3]。而在微观层面,在现有的转化体系下,针对投资不足的问题,通过研究美国生态环境科技成果周转基金“低息贷款—项目盈利—本息偿还—资助新项目”的运行模式,国内力合科创孵化基金在转化过程中的全链条金融服务以及专门对接二次开发的源创基金,提出资金投入、融资渠道、政策匹配等方面的建议
[4]。针对产业联盟的建设,研究美、日、德等发达国家的产业联盟建设模式以及国内较为成熟的“水专项产业联盟”,认为产业联盟的组织管理、政策环境的改善、联盟模式的多样化是后续的发展重点
[5]。而针对区域性的生态环境成果转化示范滞后现状,以层次分析法研究成果推广应用评价体系指标的选择与权重配置,实现转化推广中的成果精准遴选,提升转化效率
[6]。
上述研究关注到了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外部制约瓶颈,却忽视了内部转化动力的支撑——以行为动机激发、行为选择校正、行为目的引导等代表的激励机制。实际上,激励机制具有系统重要性,尤其是针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激励客体。例如,农村金融
[7]、企业合规
[8]、环境公益诉讼
[9]等领域。作为内在驱动力,激励机制保障着成果应用、推广、产业化等转化环节的顺畅运行,倘若激励的稳定性与指引性作用出现问题,则生态环境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无法形成良性互动。因此,如何实现弱激励的补足,已成为完善现阶段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关注点。基于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目标要求,本文在剖析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弱激励表征的基础上,采用绿色发展理念检视弱激励问题,从“激励工具”的定位切入,为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弱激励提供指引,最后探讨可行的激励补足方案。
二、功能弱化:从文本到实践的激励困境分形解构
法律根据所处的环境决定是否实施激励、如何激励
[10]。从宏观层面,以专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激励的,都是以社会发展亟待支持和鼓励的事项为对象,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以下简称
《科技进步法》)旨在促进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微观层面,针对生态发展的战略需求,上述两法也以专门条款的形式对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进行激励,例如,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
十二条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然而,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驱动力仍旧不足,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全球绿色低碳专利统计分析报告》指出,2016—2022年间,中国绿色低碳技术专利授权量增速相比同期中国专利授权量增速低2个百分点;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的《2022中国环保产业发展状况报告》中提到“产业技术提升中存在转化机制不畅,能够在环境治理中得到广泛应用的原创技术较少的问题”。这不禁引人深思,为何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呈现弱样态?各种激励方式以促进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为最终目标,并形成指向转化环节的分形结构。借此解构转化激励,剖析内化于各种激励措施中的激励功能,发现激励功能在法治实践中并非局限于立法,而在法运行的各个方面均有涉及,因而从文本检视与司法类案进行探析,或许能有新的发现。
(一)科技成果类型表达模糊导致期望激励弱化
法律内蕴着立法者对人们需要的预估,运用规范来安排全社会预期性的工作
[11]。换言之,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人们的期望,设定行为后果以激发个体的创造力。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概念界定在学理上存在广义、狭义之分:从广义角度看,科技成果转化包含知识生产、知识传播、知识应用、知识转移等创新链条中各个环节的转化;从狭义的角度看,科技成果转化侧重末端应用科技成果向实现经济效益的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12]。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进步法》以及各省市制定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义多是从狭义的角度出发,仅有个别省份制定的条例将“新标准、新服务”等软科学成果纳入其中,见表1,表明立法者更注重应用技术研究与基础研究类型科技成果的转化。然而《关于促进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却采用了广义的界定,认为以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技术方案等形式呈现的生态环境管理技术,即软科学成果同样属于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范畴。科技成果转化类型的不同界定,加之部门规章的位阶低于法律,使得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对软科学成果是否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范围内?如进行了“转化”且受到了行业、政府的采纳或是市场主体的运用,能否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产生了疑问。法律文本中权利义务的静态激励作为行为调节的杠杆,通过利益的引导改变行为主体的选择,促进激励机制的运作。激励范围的模糊,意味着转化主体对于法律设定的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转化成功后 受奖励权的期望价值降低,“期望”无法有效引导鼓励研发主体进行生态环境管理技术成果的转化,由此产生的期望激励弱化也随之显现。
(二)绿色产品认证公信力下降引发信息激励弱化
法律通过协调个体预期作用于个人行为,其中信息激励是引导行为选择的重要渠道
[13]。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生成的新装备、新工艺在推广时需要进行相应的绿色产品认证,增强用户认可度,以实现成果应用产业化。当前我国绿色产品认证的主体是第三方认证机构,主管部门以许可的方式将绿色产品的技术性认证交予行业专门机构,以求审查实质化、认证职业化,形成绿色产品领域政府的针对性监管与绿色认证机构专业服务的善治格局。现行我国绿色产品认证的管理模式采取了机构标识分立模式,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资质审核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绿色产品标识由国务院下属各部管理
[14]。在此种模式下,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绿色产品涉及的标识具有复杂性,见表2,不同认证标识的认证标准、认证程序,引致重叠认证、认证水平不统一的风险,如出现经过认证的装备、技术质量参差不齐,结果就是应用转化成果的企业在示范项目推广时遇到用户认知度差、认可度低的问题。除此之外,政府监管机构将标识认证的市场规制权“转委托”给第三方认证机构,其“认证权”的权利性质被认为是国家权力的私法化
[15]。而作为市场主体的认证机构在“逐利性”的诱导下,不透明的审查过程、“虚假认证”的机会主义风险
[16],都有可能削弱绿色产品认证产生的权威性。绿色产品认证一旦与市场主体的产品应用需求无法搭建起信用纽带,便会弱化其在市场中发挥信息激励作用,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在项目推广上也会遇到了瓶颈。
(三)公共中试基地建设主体的角色缺位加剧靶向激励弱化
激励因素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融入法律制度之中,即激励因素的权利义务化,明确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能够防止因激励“失靶”产生的弱激励风险。从实践情况来看,中试环节的薄弱成为生态环境科技成果束之高阁,无法转化为生产力的“顽症”,有关的数据调查表明,经过中试试验的成果,产业化成功率能够提升50%
[17]。由于转化收益的高风险性与长周期性,加之产业仍处于新兴阶段,科研机构与企业对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中试基地建设存在断层现象。一方面,现有科研机构的考核机制重专利数量、论文产出等量化指标,更加注重的是研发项目的学术性价值,缺少对生态环境科技成果最终产业化可行性的考量;另一方面,中小型企业的资金规模难以支撑完善的中试基地建设,对生态环境科技成果的应用和吸收明显不足,而大型企业针对自身产业方向与特定试验需求建立的中试基地面向其关联的上下游企业,在服务对象上存在特定性,因而公共中试试验基础资源呈现的市场失灵现象,需要政府“干预”进行弥补
[18]。法律的激励对象由法律行为主体构成,包括政府,当前与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的建设有关的文件中主要是以企业、科研院所为对象,见表3。例如,科技部发布的《关于加快推动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发展的通知》提出,“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基地,加强产学研协同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应用。”虽然宏观激励起到方向性的指导作用,但缺乏具体的配套激励措施且未明确政府在公共中试基地建设的主体责任,造成针对政府推动生态环境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建设的激励失灵。
(四)合理使用费考量因素不合理造成的公平激励弱化
公平是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法律公平价值的实现依赖于法律的调控功能
[19],通过对各种利益矛盾进行调节达到一种个体认为相对平衡稳定的状态,进而激励个体做出法律所鼓励的行为。与其他利益相比,生态环境科技成果特有的强公益属性体现在环境利益上,环境利益实际上是对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保障,环境本底条件的好坏决定了个体持续发展的可延续性
[20]。环境利益的这一公共特性也与知识产权的公共属性在客体层面上实现了契合。在司法程序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
《解释(二)》)第
二十六条规定“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奠定了司法层面专利“侵权不停止”的基调,但在实践中判定合理使用费时,似乎并未真正考量合理使用费与被侵权人实际经济损失之间的“衡平”,呈现专利“侵权不停止”适用的失衡样态。例如,在“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涉案工程已经竣工,对于已经安装使用于工程建设的侵权产品,一旦停止使用将浪费较多的社会资源,亦可能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影响,进而判决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不停止使用侵权产品,而且法院认定的合理使用费(6万元)与专利权人的诉求(121万元)相差巨大
[1]。该案表明专利侵权不停止的潜在负效应,即对专利权人财产权的损害可能性,进而抑制法律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作用。作为非常态机制,在专利侵权实施成立的前提下,“侵权不停止”的司法创造以公共利益受到影响作为例外予以规定,适用条件本应从严把控,实现与专利权人财产权的利益平衡,而非仅考虑公共利益,回避当事人之间利益严重失衡的因素。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本身具有实现经济效益的长周期性,即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与其带来的经济价值提升之间的割裂现状
[21]。作为典型的知识型人才,生态环境科技成果研发主体的首要激励因素为获得一份与自己贡献相称的利益报酬。个体对报酬的满意程度取决于相对值,即个体将报酬贡献比率与他人进行比较,比率相同即能激励工作
[22],专利侵权不停止的司法裁断呈现出的失衡样态,将会削弱产权制度对社会福利与知识生产的保障作用
[23]。如果没处理好适用问题,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法律对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公平激励,出现了一边是鼓励创造转化,另一边是未充分考虑权利人财产利益的矛盾格局。
三、为何弱化?——市场导向的绿色发展理念下激励机制偏差检视
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弱激励困境反射了现有激励机制的失灵。激励机制的系统设计需要价值理念的统摄,才能提升激励有效性
[24]。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终价值归宿是通过生态治理修复与保护,实现生态资源有限性下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换言之,以生态科技创新为引领,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成为新的生产方式。这与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的绿色发展理念在价值归旨上不谋而合。《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中提到,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构建以解决环境突出问题为目标、激发绿色技术市场需求为突破口、增强创新活力为核心、优化创新环境为着力点。受此启发,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抓手,提出分析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弱激励的对应维度,如图1所示:针对“目标”,以当前环境突出问题作为转化方向的生成依据,分析科技成果转化类型模糊的成因;针对“突破口”,以影响市场需求激发的消费选择,分析绿色产品认证公信力降低的原因;针对“核心”,以创新所需基础设施的角度,分析为何地方政府缺乏建设公共中试基地的积极性;针对“着力点”,以转化中的专利保护为切口,分析司法裁断未能回应专利制度生态化的因由;以期为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革新提供指引。
(一)传统工业生产观下科技成果类型法律表达的过度限定
生态生产观反对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二元对立,主张生产与生态的有机融合
[25]。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表达侧重于硬科学成果,即能够直接面向现实生产力的成果,映射出对科技成果的转化客体仅限于“物质性生产工具”的狭隘理解,这是由于传统工业生产观下“生产力发展建立在人类改造自然的基础之上”的片面认知,忽视生态环境本身巨大的自然生产力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