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阶段行政行为中,先行行为的违法性对于后续行为的影响被界定为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问题.我国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倾向于持消极态度,进而选择截断先后行为间的违法性.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症结在于权利救济与法的安定性之间的价值冲突、违法性程度与被治愈情形的标准不清、行政行为公定力与违法性继承之间的理论争议以及相关司法审查制度的不完善.基于此,可以通过明确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定位、厘清标准、认清理论争议的本质并扩张与细化相关的司法审查制度,从而探寻解决问题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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