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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批复行为的可诉性证成与实现路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年
2
21-26
孙海涛;洪文卓;赵国栋
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98;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山东东营 257091
外化理论的引入并未消弭行政批复行为的可诉性争议.从法治逻辑来看,将行政批复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可行的.目前,我国宪法基本原则、行政审判实践以及域外制度均能为行政批复行为的可诉性提供有力支撑,认为其不可诉的诸多观点亦因有悖于现代法治理念而难以立足.然而,行政批复行为若要实现从应然可诉到实然可诉的转化,仍面临重重障碍,比如,外化判断标准不明、法律依据欠缺以及权责主体错位等.为此,应在厘清行政批复行为外化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规范可诉性判断路径,明确行政批复诉讼的适格被告,通过修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适度扩大可诉范围,推动行政批复行为进入法治轨道.
行政批复行为        可诉性        外化        受案范围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justiciability        externalization        scope of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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