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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主权视阈下我国数据出境的法律规制及完善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
2
49-63
陈斌彬;王斌楠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华侨大学
在数字经济全球化时代,各国数据大规模出境已成常态.为防范和应对数据出境中出现的侵害一国公民隐私、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各类风险事件,各国纷纷援引"数据主权"对之施以规制.其中,欧盟"以地理区域为基准"和美国"以组织机构为基准"这两种规制路径最为典型.前者重数据隐私之保护,偏向严格和保守;后者重数据价值之利用,趋于自由和激进.两者虽取向不一,但都在传统属人和属地管辖基础上引入了效果管辖原则,创设了数据立法的域外适用.我国目前也在主权语境下形成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三足鼎立的数据规制体系,但其中涉及数据出境的规则条款仍显简单与粗糙,亟须微观上细化完善.同时,宏观上我国对外也应重视数据主权行使的整体考量,以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先导,兼顾他国合理关切,积极推动双多边数据跨境合作规则的达成,从而内外兼修,构建一个既能维护我国数据主权利益,又能促进数据产业全面发展的数据出境规制体系.
数据出境        数据主权        立法管辖        效果原则
data export        data sovereignty        legislative jurisdiction        effect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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